北京要账公司提示:借条与欠条有什么不同
借条与欠条有什么差别
(一)欠条与借条法律性质不同。
其一,两者虽都能证明债权债务合同存在,但借条直接证明债权债务合同存在,其本身就是合同,是合同存在的书面载体;而欠条则间接证明合同存在,其本身不是合同,而是合同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及债权人摧要债权受阻的证明。
其二,欠条与借条在均未约定债务履行期限之情况下,代表了两种性质不同的债权:在借条,未约定债务履行期履属合同内容的一部分,所代表的是清偿期未约定之债权;在欠条,未约定债务履行期不是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因为欠条本身只是合同债务人未按约定期限履行债务及债权人催要债权受阻的证明,它所证明的是合同成立后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之债权,该债权或事先已约定履行期限或虽未约定履行期限却已经债权人主张过权利,其性质属清偿期已约定且未获履行之债权。
然借条与欠条在均已约定债务履行期限情形下,究有何种区别?在此情形下,借条所代表的债权自属清偿期已约定之债权,而欠条所代表的债权则属清偿期届至后已获延展之债权,两者所代表的债权性质仍有本质不同。
(二)欠条与借条对诉讼时效期间起算影响不同。
欠条与借条两者法律效果根本不同,这种不同集中体现在对诉讼时效期间起算始点的影响根本不同,从而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有根本的差别。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起算始点之确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原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理论上讲,诉讼时效期间的始点的要件为请求权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其权利存在并且该权利行使可能。其要件应该根据类型。
欠条和借条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它们形成的原因不同,借款主要是因借贷而产生,欠款则可能是因为买卖、租赁、利息等原因产生。借款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日期,那么债权人可以在任何时间索要,时效从债务人拒绝还款时起算,最长时效不得超过三年,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则时效从还款期满时起算。欠条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则诉讼时效从欠款形成之日起算,约定还款期的从还款期满时起算。也就是说,约定了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时效是一样的,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则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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