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联法人
关联主体中最典型、最突出的是母子公司关系,债务人公司经常通过虚假优先权转让主要资产或进行虚假交易。虚构的信用、债务等。试图逃避偿还债务的人。在债务人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允许母公司或者其他子公司以虚假债权一次性分配或者进一步分配执行人的资产,这显然违反了公平原则。在真正的债权人面前。子公司以自有资产为执行对象对法律行为和债务负责,而母公司除了对子公司的投资之外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显然违反了公平原则。
2、空壳公司
空壳公司通常有以下症状:
(一)公司无专有财产。
(2) 公司拥有财产,但不以该形式维护。公司资产记录;
(三)公司无固定办公场所。
(四)公司与股东、公司与其他公司在性质上不存在重大差异。一些债权公司一个团队、多个品牌,公司之间、公司与个人之间的权属不清晰,客观上误导了第三方。如果债权人向其中一家债务人公司提出债权,则可以自由地将其财产转为另一家公司的财产,从而达到与债权人发生纠纷的目的。
3.“关联”公司
在执行实践中,法院常常对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的行为提出异议,认为该财产违法。我们提供合伙协议,证明该财产不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而是异议人的财产,与被执行人的名义有关联,并且以被执行人的名义对外行事被强制执行的人。 。法院在考虑质疑时,很难确定该财产是否确实属于发起人,也不能排除被执行人与发起人恶意串通逃避清偿债务。
4、企业改制
一些企业陷入财务困难后,擅自转移债务或故意“留下”债务,给人民法院执行造成障碍。特别是当一些公司进行部分重组时,原公司出售部分资产,吸收其他投资者,转变为公司;公司的资产构成不会发生变化;这种重组技术减少了用于担保原公司债务的资产,如果原公司有独立的外部责任,则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
5、公司清算判决的执行
现实中,有很多公司要么根本不清算,要么拒绝清算,以公司性质为盾,以有限责任为盾。来逃避法律。法院作出的清算判决往往难以执行。法院判决后,清算债务人不进行清算,不承担清算责任,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隐匿财产,或者在债务清偿前分配公司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