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因买房向亲戚朋友借款,而仅有夫妻一方出具了借条之类的证明,实为生活中常见的现象,然而一旦夫妻之间不配合,只有丈夫签字的借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基本案情:
原告:李女士
被告:周先生、温女士
2015年4月30日,周先生和温女士登记结婚。
2016年8月12日,周先生以购买商品房为由,向李女士借款10万元,并出具周先生签字的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周女士10万元。李女士系周先生的远房表妹。
2017年10月25日,李女士将两人告上法庭,要求偿还10万元本金及利息。团队律师为李女士的诉讼代理人,起诉前,团队律师指导李女士收集了借条、银行流水转账交易明细、商品房预售合同、首付刷卡单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周先生借款10万元用于支付购房首期款的事实。
庭审期间,周先生对李女士主张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温女士认为是周先生和表妹李女士在夫妻两人发生争执后,他们两串通捏造的,是虚假的债务,夫妻两人有经营店铺,均有稳定工作,有收入有存款,根本无需向李女士借钱。就算丈夫周先生有借款,但是是他一人所为,借条只有丈夫签字,跟自己无关,自己无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裁判思路: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周先生的建设银行交易明细,显示该卡于2016年8月12日存入10元,加上已有的余额11万元,并于次日刷卡支付房产公司房屋首付款21万元,结合两笔款项的交易时间、商品房销售合同、首付刷卡单、借条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原告向周先生出借10万元用于支付首付款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而温女士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夫妻两人的收入,并无证据推翻原告主张的事实,最终判决两人连带向原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
风行要账公司总结:
本案的重点在于审查该笔借款的真实性,及只有丈夫一人签字的借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提供的证据刚好能相互印证,并且该笔借款用于支付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商品房为夫妻共同生活居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夫妻一方的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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