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担保人书写担保条款时,写的非常简单,并没有写的很明白,是连带担保还是一般担保,当然,担保人自己可能也不明白两种担保方式的区别,而担保人对连带担保还是一般担保,最终承担的责任差别很大,我们现在简要阐述一下追债中如何区别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
1、 什么是连带担保?什么是一般担保?
连带担保,即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欠债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承诺由担保人承担责任,只要欠债人不履行债务,债主就可以要求担保人代为还款,而不管欠债人是否有能力还款。
一般担保,即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承诺由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是一般保证。一般担保,前提是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了,才由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主得先让欠债人本人还款,欠债人本人无法还款,没有能力还款时,才能追保证人代为还款。
2、什么情况下,保证方式是约定不明?而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担保法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通常情况下,一般的民众只知道担保,并不明白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区别,因而不会在合同里写这么专业的法律术语,但是只要在合同里表达了相关的意思,就是可以视为是明确约定了担保方式。
如: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欠债人不能还款时,承担保证责任,就视为一般保证;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欠债人不还款,即承担保证责任的,就视为连带担保。
两者的核心区别,就是欠债人不还款,还是不能还款。体现的是欠债人是主观上不愿意还款,还是客观上没有能力还款。
3、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时的注意点
对担保人来说,承担一般担保责任是比较有利的,只有在欠债人客观上没有钱还款时,才承担担保责任。这就需要担保人在签署担保条款时,书面明确这个意思。
4、 作为追债的债权人,让担保人责任承担的注意点
对债主来说,让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是对自己比较有利的,在合同里设计担保条款时,最好表明是连带担保责任,如果担保人不同意,那么,在合同里设计担保条款时,最好就模糊化处理,不明确担保方式,因为按照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约定不明时,按照连带担保处理。
只有明白了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的区别,才能在经济生活中灵活运用,让法律为自己服务。
法律法规
《担保法》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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