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 朱某与冉某签订《借款合同》,向冉某出借款项300万元,用于冉某收购A公司,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利息为月利率3%。随后朱某向冉某转账300万元。三个月后,朱某起诉冉某至法院要求还款。冉某称《借款合同》系为了帮助案外人走帐,并不是真实的借款,但面对借款合同上的本人签字和转账记录却百口莫辩,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判决冉某偿还借款3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冉某向友恒律师求助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作出判决:从出借资金来源及流程看,朱某的解释不具有合理性,其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判决驳回朱某全部诉讼请求。
讨债公司分析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不能仅依据《借款合同》、借条和转账凭证等形式要件进行认定,还需要结合借款的用途、资金的流向、出借人出借资金的能力以及当事人之间的亲密关系实质要件综合判断。
北京风行讨债公司接受调查委托后,仔细研读了全部卷宗和转账记录,《借款合同》看似无懈可击,但该借款的目的、用途、资金流向及出借能力均存在疑点。
首先,借款用途为收购A公司,但冉某是A公司实际出资人和控制人,逻辑上根本说不通;其次,虽然朱某向冉某转账行为完成,但冉某收到朱某汇款后,随即将该款项转给了案外人B,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发现,朱某的月收入在1万元以下,根本不具有大额资金出借能力,其资金来源于案外人C,而这笔资金最后又由B转回了C。从资金流向来看,冉某根本未实际取得借款。且冉某与朱某非亲非故,无信任基础,借款数额和借款用途不符合常理。在二审过程中,讨债公司举证坚持要求案外人出庭,案外人与朱某对于借款形成的陈述明显矛盾,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北京风行讨债公司法律顾问的观点,认定本案并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合同关系,驳回了朱某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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