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钱不还,执行困难。往日对于法院而言,最大的挑战不是工作的繁琐,亦不是责任的压力,而是经常开“空头判决”。何为“空头判决”?白纸、黑字、红章样样齐活儿,但就是无法执行。如何打破“执行难”的僵局是法院必须每日思索的难题。把欠债老赖送进监狱,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常要碰到的问题。
而随着“老赖”词汇的流行,失信人名单的推行,开创了执行新局面。但仍有些老赖没有被限高所震慑,无视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还款而拒不还款,更甚采取各种手段隐匿、毁损财产。最后,锒铛入狱,恶果自食。下面结合一个经典案例,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一罪名。
温州:变卖被查封财产,逃避执行,某男因拒执罪获刑两年
被告人朱某与黄某发生借款纠纷,黄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过法院审理判决:朱某所欠黄某45623元及利息4589元在2016年12月5日前一次性还清。法院判决书送达后,朱某未全部履行。黄某于2017年1月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3月23日法院作出裁定书,将朱某两台挖掘机予以查封。2017年4月10,朱某未经许可擅自将法院查封的挖掘机变卖,导致案件不能执行。
法院将被执行人朱某逃避变卖被查封财产,逃避执行,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认为,朱某无视法院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朱某与黄某存在借款纠纷,但经法院判决,已送达生效。朱某应当依据判决书之内容履行还款义务。但朱某非但不积极履行应尽义务,反而以将法院具已查封的财产变卖逃避执行。
上述事实,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相关证人力某的证言,结合相关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查封公告及执行裁定书、检察院的抓获证明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侵犯国家法律的威严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文书的司法权威,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朱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该行为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非暴力,亦可以是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追债过程中,掌握刑事犯罪的证据,运用刑事追责的方式,也是一种有效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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