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又如何起诉?
发布:2024-07-12 16:36 编辑:fengxing 热度:439

老赖克星
  个人借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又如何起诉?

  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贷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贷款利率限制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贷款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民间贷款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能超过银行贷款利率。最高利率我不能。这是银行类似贷款利率的四倍多。

  有关民间融资的规定仍然分散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和1999年的两个司法解释中。

  根据合同法,借款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归入第十二章。该法第一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偿还贷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210条规定:自然人贷款协议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第211条规定:“自然人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支付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应当视为不支付利息。”作为财产。”贷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利率规定。显然,合同法对民间借贷合同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主要是在借款人和无息推定原则方面。

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贷款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份《意见》可以说是为人民法院审理融资案件提供最直接指导的文件,明确承认民间融资的存在和发展,并采取积极配合的态度。从《意见》整体内容来看,虽然个别条款可以适用于金融机构之间的贷款纠纷,但每一条条款都充满了民间借贷特有的精神。 《意见》指出,一是民间融资法律关系的主体始终是人民群众,民间融资离不开人民群众;二是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企业之间的矛盾。据称是一场借贷纠纷,一场人与人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及公民与其他组织发生的贷款纠纷应按贷款案件处理。随后,针对实践中对公民与企业借款效力认定的混乱,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作出了相关答复,即《关于公民与企业借款效力问题。 。该授权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贷款属于民间借贷。如果双方的意图都是真实的,就会得到认可,从而使公民与企业之间的贷款意义更加明确。根据这一认定,民间借贷被理解为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实体之间的借贷。

  狭义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依据协议借贷资金或者其他有价证券的民事法律行为。除上述以外,广泛的民间借贷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证券借贷。现实中通常指狭义的民间融资。


在《合同法》中,借款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被集中地归入在第12章中。其中,第1条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很明显,《合同法》对民间借贷合同是采取区别对待的,主要表现在借款主体和无息推定原则上。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了《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可以说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借贷案件过程中的一个最具直接意义的指导性文件,旗帜鲜明地承认民间借贷的存在与发展并且持积极支持的态度。从《意见》整个内容来看,尽管其中个别条款同样可以适用于金融机构的借贷纠纷,但所有条款都充满了一种专门针对民间借贷而为的精神。《意见》认为,第一,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总是公民,民间借贷不可能离开公民一方面而存在;第二,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来处理。后来,鉴于实践中公民与企业的借贷行为的效力认定混乱,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制定了相关的批复,即《关于符合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效力问题的答复》。该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从而将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含义进一步明确化。根据该批复,民间借贷可以理解为公民之间及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现实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狭义上的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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