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财富分割问题的若干详细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则,下列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应由一方以个人财富清偿:
(一)夫妻双方商定由个人担负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赞助与其没有抚育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单独筹资从事经济活动,其收入的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其他应由个人承当的债务。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富商定归各自一切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晓得该商定的,以夫或妻一方一切的财富清偿。
因而,夫妻分割承当的只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个人债务还是要个人本人来承当。
二、夫妻个人债务如何认定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依据本文上述相关的法律规则,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应该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如上所述,这种债务普通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无义务为其归还,但债权人可以证明其将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二)夫妻双方商定由个人归还的债务,但双方以逃避义务为目的的不予准许。法律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义自治,并不由止夫妻双方对其所负的债务停止相关的商定,但这种商定仅在他们之间产生效能,对外(即债权人)不产生效能。理想中不少人欲经过离婚分割财富以到达逃避清偿债务的违法目的,对此,无论是婚姻注销机关还是人民法院,都应当严加防备,认真检查,凡有损于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赞助与其没有抚育义务关系亲朋所负的债务。理想中可能会呈现这样的状况,即赞助方称其所负的债务经过了对方的同意,但对方承认。这种状况下假如承认一方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法院很可能会判其为共同债务,这是基于夫妻之间特殊的人身关系及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而思索的,由于普通来说,外人很难知晓他们之间能否对举债达成了分歧意见,将其认定为共同债务更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四)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单独筹资从事运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白商定为个人债务。
(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在债务关系成立时晓得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富商定归各自一切的,即债权人明知夫妻商定实行分别财富制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其个人债务。
认定夫妻债务中属于个人债务的局部,那么就应当由个人来承当清偿义务,此时债权人不得向其配偶主张债权。但要是夫妻之间商定属于个人债务,不过却是出于逃避债务的目的而作出这样的商定,那么还是不能依照个人债务来看待处置,此时仍旧认定为共同债务,需求夫妻共同承当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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