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讨债公司:P2P违法不再是赖账借口,如何救济才能正确上岸
发布:2020-09-14 11:48 编辑:fengxing 热度: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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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P2P网贷这个风声鹤唳的行业内,存在着这么一群人,天天盼望着各大P2P平台倒闭,停转,跑路,甚至是组成团伙,分享各种逃废债技巧、绝招,一旦熬过了电话催收,就能安全上岸,白撸网贷平台几万甚至几十万,何乐而不为。


不可否认,这种现象的确存在,尤其在2016年更是达到了高峰,在当年发布的《2016中国P2P网贷年度报告》中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2月31日,问题平台(不含转型平台,下同)数量达到了3201家,占平台总数的65.8%。2016年共有1106家平台出现问题,月均问题平台数为92家。

P2P行业早在2015年就随着《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的出台确立了行业的基本规则和业务属性进入了"P2P监管元年",相比较之前长达八年时间的"无监管、无门槛、无标准"的野蛮生长时期,随着而来就是监管的不断加强。


互联网金融的改革让一些不正规的平台纷纷关门,职业老赖薅羊毛一时之间屡试不爽,他们美其名曰平台都破产倒闭或者这些网贷公司的老板都跑路了,平台也被关闭了,就连想还款的渠道都找不到了,那还需要还款吗?可是你的欠款依然在那里,在平台上撮合的债务合约依然有效,倒闭的公司不会去催收了,可是出借人可以凭借债务合约,通过法律手段要回来,不过一般平台倒闭很少有出借人去追偿债务的,在当时基本上都是自认倒霉的较为大多数。

时至2020年,P2P出清潮已至尾声,随着监管制度的完善,职业"老赖"的好日子就要到头了。而司法实践上,随着各类案例的宣判,各级法院有先例可循,各种疑问也随着解开。

1、 诈骗罪、非法集资犯罪中,借款人不用还款?

2020年P2P平台不断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爱钱进、微贷网、积木盒子这种原来星光熠熠的龙头平台亦逃不过被立案的结局。

这恐怕是老赖们(借款人)最为关心的问题,也是不断有人信誓旦旦地认为自己是在"合法"地"赖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判例,《借款合同》不因借款人构成诈骗罪而无效。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即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

不少人由于对法律的不了解,对法律进行了断章取义,混淆了刑法与民法之间的差别,并不是只要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被认定为刑事犯罪,就以其符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形而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刑事案件中涉及合同效力问题时,应当依据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认定合同效力,同时区分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关系,理清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立法本意,不能一概以符合"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而认定合同统一属于无效合同。

从保护交易的角度出发,维护合同稳定性以及追求交易安全性应当是市场的基本要求,法律应当在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护交易稳定方面起到应有的作用,不能一味的否定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民事方面,当借款人向P2P平台借款时,P2P平台仍属于正常运转中,并不涉及违法。可以说,借款人的借款行为是善意的,主观上确实基于借贷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双方根据自身意愿自愿订立借款合同,即使是借款合同可能涉及利息过高等法律禁止事项,但整个合同并不当然无效,而是属于高利贷部分无效而已。

P2P借款人抱着平台违法,即不用还钱的心理,拖延甚至恶意欠款,这种想法是有违诚信原则的。通过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判例来看,在刑事案件中,出现需要确认合同效力的情况下,并不必然因为涉刑而认定合同无效。这在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层面已经得以印证。如果借款人出于P2P平台爆雷或者涉嫌犯罪,抱着不偿还借款的目的借款的,此时不仅仅是偿还借款与否的问题,借款人可能涉嫌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

2、 打击恶意逃废债,从点到面,"立体网"正在成型

本不是所有的人都在逃废债,相当部分的借款人只是暂时处理不了,不要动不动就对借款人口诛笔伐,然而一滴墨足以污染一瓶水。


自疫情以来,部分借款人还款意愿不高,意欲延缓还款期限,减少滞纳金。更有不少"老赖"浑水摸鱼,并通过各类手段试图逃避债务。一些恶意逃废债的借款人一方面伪造文件,骗取借款平台的信任,以达到减免滞纳金、利息等目的。另一方面,唆使受困人群参与其中,致使不少借款人产生侥幸心理,误入歧途。甚至恶意攻击P2P平台,故意不还款,等待平台倒闭而没人催收,进而不了了之。

而监管对于此类人群管控力度不断加强,"打击恶意逃废债"更是被写入了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除了在加强监管、防止资金空转套利外,特地增加了"打击恶意逃废债"这样的表述。

由此可见,借款人恶意欠款行为并非一劳永逸。根据此前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要求,无论网贷平台是否正常运营,借款人与投资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均受到法律保护,不会因网贷平台是否倒闭而灭失。

早前,北京市金融工作局曾发布《打击网贷恶意失信行为的公告》称,根据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要求,将对恶意逃废债网贷平台借款人等典型失信人实施信用惩戒,逐步实现对所有失信人员的信用惩戒。
QQ图片20200910104221.jpg北京、深圳、上海、杭州等P2P较多的城市,因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借款,而未及时还款,多个借款人已经报送至央行征信系统,并产生行政处罚信息。因欠款而上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公示全国,对老赖而言,在我国逐渐形成的信用体系中将会越发的举步维艰。

而7月份刚刚被杭州公安立案的车贷龙头微贷网一案中,杭州市上城区防范金融暨网络借贷风险处置领导小组已经指派政府管理组全面进驻开展监督指导工作。微贷网虽然已经被立案,但催收工作正有序进行,逾期借款人名单也及时上报人行征信系统,并由杭州公安进行通报情况。可以看出,在涉案平台的催收不但不会暂时停止,而是在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有序进行,更不排除后续公安进一步介入的可能。


根据媒体报道,在打击逃废债的具体案例中,义乌市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在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法院做出偿还银行借款的判决,涉案金额达2500万元。目前,王某因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

由此可见,从点到面,打击逃废债"立体网"已经成型。恶意逃废债承担的不只是民事责任,甚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3、 P2P涉套路贷、暴力催收等犯罪嫌疑并非对抗还款理由

虽然目前不断有P2P平台陆续被立案调查,但是涉及的罪名更多的是非法集资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而贷款端的高利贷、暴力催收等却鲜有涉及,这似乎让不少借款人难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而让借款人明明知道被骗,却敢怒不敢言。

正是这种消极心态,让犯罪分子越发肆无忌惮,最终部分借款人因无法从正规渠道维护自身权益从而消极对待,拒绝还款,甚至部分人还因此上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成为老赖。


实际上,新近出台的民法典合同编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年利息只有在24%以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借款人必须归还;超过36%的利息,借款人是可以不还的,即使还了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而24%-36%之间的利息属于自然债务区,法院并不会介入,但是还款的权利在于借款人而非放款人,如果借款人没还,法院不会受理出借人的追款请求,如果已经还了,法院也不会受理借款人的追回请求。

4、 特殊时期对借款合同履行问题的处理

新型冠状肺炎疫情致使经济发展受阻,很多行业停滞。企业主经营压力大,员工收入受到很大的影响。

对于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者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所涉住房按揭、信用卡、民间借贷等个人还贷纠纷越来越多。

在目前的这类案件中,人民法院更多是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本着保护交易稳定性的原则出发,确因疫情原因导致无法在约定期限履行的,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变更相应履行期限。

也就是说,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因暂时疫情原因无力还款,可以申请延长还款期限,如果P2P拒不配合而起诉至法院,法院在特殊时期的处理也是对借款人有利的。

5、 借款人的正确救济之法

不少借款人确实是因为情况紧急,病急乱投医,才最终落入套路贷的坑中而烦恼不已。而由于借款人不知道如何正确自我救济而错失了在最有利的时间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措施从而达到安全上岸而又无后顾之忧。

第1, 收集保存相关的证据材料。

1. 涉嫌套路贷平台的信息,法人、相关负责人名字、联系方式及相互之间的关系;

2. 借款时对方先扣除利息(砍头息)及超过年化利息24%、36%的相关资料;

3. 银行转账流水及指定支付给P2P平台的流水记录,或者到银行取现、交付的资料;

4. 日常和套路贷人员短信、微信聊天记录;

5. 催收人员电话催收的通话记录、暴力催收记录;

6. 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资料。

第2, 发现自己被套路贷,要去公安机关报案。

虽然公安通常不会直接立案,但你一旦去公安报案,将会给涉嫌套路贷的平台及暴力催收人员产生威慑力,他们就不敢对你采取暴力方式,这样也会保证你和家人的人身安全。而且随着公安机关接到受害人报警的增加,立案的几率也会随之加大。一旦犯罪事实查清,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套路贷案件通常会涉及如下罪名:诈骗罪、虚假诉讼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绑架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3, 被套路贷起诉要积极应对,而且要发起正面反击。

1. 不能妥协,正面反击

如果借款人遭到套路贷平台起诉,借款人更加不能自乱阵脚,首先要收集证据,证明案件存在砍头息、假流水、虚增债务、暴力催收、虚假诉讼等违法甚至犯罪的情况,来对抗套路贷要求还款的诉请,这样一旦认定涉嫌犯罪,案件就可以被驳回起诉,犯罪部分也会移送到公安机关处理,让他们偷鸡不成蚀把米。

2. 诉讼中可以提起反诉要求返还自己多付的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0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语:运用正当手段保护自己,方能立于不败之地

黄奇帆说过,P2P把中国社会最丑陋的、最恶心的、没有责任感的放高利贷的老鼠会,装扮成了神圣的、互联网科学外衣展开来。放高利贷的人自己没什么资本金,出现坏账赖账最后就走向崩溃或跑路。

曾经"野蛮生长"的P2P平台涉嫌高利贷、套路贷、暴力催收等违法行为让借款人苦不堪言,P2P平台涉嫌违法等事实相关部门已经关注许久,套路贷的末路早已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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