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要账公司:丈夫对外担保之债,妻子是否要共同还债
发布:2020-09-25 09:00 编辑:fengxing 热度:230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影响着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也影响着债权人的权益。那么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担保之债,夫妻另一方是否要共同还债?今天我们就这种情况的案例,谈谈法律是如何处理的。
案情简介:
A与B结婚后,丈夫A的同学C,因公司经营需要资金向贷款公司借款100万元。为了帮助同学,丈夫A以个人名义为该笔借款做担保。
后C未能归还借款。现贷款公司诉至法院,认为A对外担保之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A、B夫妻两共同还款。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查明,丈夫A在提供担保时并未告知妻子B,B在知道A对外提供担保后,多次通过微信邮件等方式向A及C表示反对。同时,妻子B举证证明丈夫A担保的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及共同经营均无关,B也未曾因担保行为而获利等。据此,法院认定丈夫A该担保之债,属于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妻子B不用承担责任。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了解到婚后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担保之债,一般不宜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法条链接: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给福建高院《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中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债务司法解释》中虽对此类债务未予以明确,但结合立法的本意,如果配偶一方对该担保行为并未同意,该担保债务及盈利,亦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一般情况下,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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