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为各种原因需要及时注销,但是在企业注销时,还有债权没有收回来,那么公司注销后的遗留债权怎么处理呢?法律上,该以谁的名义去追讨公司注销后遗留的债权?追回来,又是怎么分配的呢?
1、公司注销后的遗留债权是否就自然消亡?
企业注销,根据常规的理解,就相当于人已经死亡了,这个企业就已经消亡,那么已经消亡的企业,还没有收回来的债权是不是也一起消亡了呢?其实不是的,因为公司只是一个拟制主体,真正体现公司意志的是股东,公司的财产权也是由股东来行使,公司注销时没有收回的债权,相当于公司的剩余财产,公司的剩余财产最终也是由股东来分配。

2、公司注销后的遗留债权,以谁的名义来追讨?
公司注销后,公司这个主体就不存在了,肯定不能再以公司的名义去追讨债权,《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司注销后遗留债权怎么处理的问题,但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公司注销后遗留债权如何处理的问题的解答,均规定了公司注销后,遗留债权,根据权利继受的原则,公司股东可以以债权人的身份,要求债务人履行之前未履行的债务,不会因为公司注销,而丧失追款的权利。各地法院基本也是按照这个思路在处理类似案件。
3、公司注销后遗留的债权,追讨回来后,怎么分配?
如果公司经过合法清算注销,那么 注销后追讨回来的债款,由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章程有特别约定的,按照章程约定比例分配;如果公司没有经过合法清算注销,对外还欠有债务,那么追回来的款,应该先偿还公司注销前对外所欠的债务,还有剩余的,才由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或者按照章程约定比例分配。
4、讨债公司结论
公司注销,公司尚未收回的债款,还是有机会收回的,所以公司在注销时,股东也要保留好各种债权文书,对有些比较难追回的债权,也不要就此放弃,我们在十年的处理追债案件中,就有不少死案,经过律师的坚持不懈,又峰回路转的。
比如公司注销时,已经生效的判决书,但是因为对方公司没有财产可以支付,很多公司以为没有办法了,就这样不了了之,其实不然,很多情况下,都可以追到对方公司股东的责任,让对方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还有就是法律也在不停的完善更新,不时的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可能在公司注销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帮助公司追回债款,但是公司注销后,可能又出了新的法律规定,足以支撑追回之前没有追回的债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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