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讨债公司解答:套路贷"犯罪的本质与构成要素
发布:2020-09-29 10:18 编辑:fengxing 热度: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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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笔者认为,侵财性是"套路贷"犯罪的本质属性,即行为人以固有的资本为诱饵,通过借贷的形式实现对他人财物的非法占有。"套路贷"犯罪包括三要素:(1)形成之素:恶意签约;(2)发展之素:垒高债务;(3)实现之素:不法索债。在"套路贷"犯罪认定中,这三大要素缺一不可。

一、侵财性是"套路贷"犯罪的本质

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在民间借贷的发展之际,以"贷"为中心衍生出不同的方式,包括:正常的民间借贷、高利贷、套路贷。笔者认为,高利贷因其"高"利区分于正常的民间借贷,两者仅在利率的"量"上存在差异;"套路贷"的关键在于"套"。"套"在客观上可以有不同的表现方式,但本质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利率是区分正常借贷与高利贷的关键。可以看出,"高利贷"的本质在于其"贷"中的"高"利,即利率超过一定的量时,出借人存在道德或者法律上的可责性。显然,"高利贷"并未逃离借贷的外延,其本质上仍然是一种借贷,只是这种借贷的收益"高"于一般人的理解水平。"套路贷"虽然也是由民间借贷孵化,但是其在孵化的过程中已经出现变异。这种变异表现为以下两方面:(1)借款人主观意思的变异。在正常的民间借贷或者高利贷中,借款人与出借人在双方意思自治的前提下签订借款金额与利息。而在"套路贷"犯罪中,出借人利用固有的资本优势,违背借款人的意愿,单方面的支配借款人的意志自由。(2)出借人客观行为的变异。在民间借贷或高利贷中,出借人并不会恶意制造违约或者垒高债务,出借人纯碎希望借款人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本金和利息收回。但在"套路贷"中,出借人的本意是占有借款人更多的私人财物。因此,出借人会尽可能的采取一定的不法措施来垒高债务。总之,高利贷的本质"贷"中的"高"利,而"套路贷"的本质在于套取借款人更多的财物。

二、"套路贷"犯罪的构成要素

司法实践中,"套路贷"犯罪的认定存在争议。这根源于"套路贷"犯罪的构成要素缺乏统一的标准。从现行的《"套路贷"意见》中来看,《意见》的第一条对"套路贷"概念进行了概述,《意见》第三条罗列五种常见的"套路贷"犯罪手段和步骤。但需注意的是,《意见》并未直接阐明"套路贷"犯罪的构成要素。有学者认为:"'套路贷'犯罪的客观行为具备一定的逻辑顺序和相对稳定的手法步骤,主要包括五大要素: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债务—软硬兼施索债。" [ 彭新林:《论"套路贷"犯罪的刑事规制及其完善》,载《法学杂志》,2020年第1期。]对此,笔者并不认同。相反,"套路贷"犯罪仅包括三大要素,具体如下:

(一)"套路贷"犯罪的形成之素——恶意签约

"恶意签约"是"套路贷"犯罪形成的第一个环节。 "恶意签约"意指出借人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欺骗、胁迫等方式与借款人签订与实际借款金额不符的合同。需要注意的是,"恶意签约"中的"恶意"指的是出借人对借款人财物的不法占有意图。这也是出借人实施"套路"的心理诱因。出借人在披着"民间借贷"的外衣之下,以不法的手段实现"套路"。签约的手段包括欺骗、胁迫、利诱等;签约的形式可以有多样,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担保合同等;签约的内容可以涉及到车贷、房贷、现金贷等。当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合同签订之后,出借人与借款人即形成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套路贷"犯罪的发展之素——垒高债务

"垒高债务"是"套路贷"犯罪的第二个环节。"垒高债务"指的是在借款人与出借人形成借贷关系之后,出借人通过各种形式来增加借款人的债务负担,使其"战果"最大化。"垒高债务"是为了形成比初次"恶意签约"更高的债务。"垒高债务"具体可以表现为以下形式:1、制造违约。例如,在揭毅彬敲诈勒索一案 [(2019)闽0783刑初55号。] 中,杨某和在还款一期后,被告人揭毅斌以杨某和的"电话打不通"为由故意制造其违约。2、肆意认定违约。例如,在张强敲诈勒一案 [(2019)闽03刑终337号。] 中,被害人郑某事先向被告人张强报备后将车辆驶离莆田去办事,但是回被告人张强肆意认定被害人郑某违约,并指使手下将被害人的车开走隐匿。3、毁匿还款凭证。在黄传宝敲诈勒索一案 [(2019)闽01刑终1044号。] 中,被害人兰某榕在还款之后,黄传宝在收到款项之后并未将借据归还。于后,黄传宝又以该借据威胁兰某榕还款。出借人通过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隐匿还款凭证等方式来实现债权的叠加。

这里需要注意一个:"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凭证"仅仅是"垒高债务"部分表现形式。有学者认为"肆意认定违约"是"套路贷"犯罪必不可缺的一个构成要素并不准确。这在《"套路贷"意见》第3条("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此")可以得到印证。

(三)"套路贷"犯罪的实现之素——不法索债

"不法索债"是"套路贷"犯罪的实现之素。"不法索债"指的是在借款人与出借人形成虚高的债权债务关系之后,出借人通过一定的非法方式索要债务,致使其非法的债权得到实现。实践中,出借人索要债款的不法方式主要有以下方式:1、利用公权力索要债款。在借款人与出借人虚高的债务形成之后,出借人通过与借款人签订的合同、制作的公证文书等一系列文书向法院提起诉讼,致使出借人不得不偿还"有理有据"的债款。例如,在谢松华、吴龙森诈骗一案中, [(2019)闽0105刑初88号。] 谢松华、吴龙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害人尤某支付债款。2、通过私权利索要债款。私权利索要债款的方式可以进一步细分为欺骗性索债、威胁性索债、暴力性索债三种方式。通过欺骗型索债的可能构成诈骗罪;通过威胁性索债的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通过暴力性索债的可能构成抢劫罪。因此,"不法索债"是"套路贷"犯罪的实现环节。

需注意的是,"恶意签约"、"垒高债务"、"不法索债"是"套路贷"犯罪构成的三大要素,其三者在"套路贷"犯罪的认定中缺一不可。因此,在没有"恶意制造违约"或"肆意认定违约"的情形下,也不能一概否认系"套路贷"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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