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张三借给王武10万元,二人口头约定年化15%利息,一年到期还本付息;到期后王武未能按期还款,且否认利息的约定。张三起诉,要求王武归还本金并按15%年利率支付利息。
诉讼中,张三提交了转账记录以及二人产生争执后催王武还钱的电话录音。最终法院判决王武偿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从张三起诉时到实际还款时止按年化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但对于张三所说的一年15%的15000元利息,法院没有支持。
案例中按照年化15%计算,一年的借款期限,王武应当支付给张三15000元利息。张三和王武明明说好了有利息,为什么要不到?
因为没有证据!
张三没能证明二人之间约定了利息,那么依据法律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因此,法院自然就无法支持张三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张三和王武之间是借款合同关系,按理说二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或者由王武向张三出具个借条,但生活中很多人,尤其是熟人之间并不会签协议,有时连借条都不打。
我们国家是熟人社会,亲友之间的帮忙互助很常见,多数情况下大家都会履行承诺偿还借款和利息;但同时因为熟人之间借款产生纠纷的也不在少数,这种情况下,钱要回来遥遥无期不说,还伤了亲友和气。
为免纠纷,我们建议:
1. 借贷、合伙、投资、资产代持等事项,务必签订协议,将各方权利义务约定清楚;
2. 要有证据意识,注意及时收集证据。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以案例中张三和王武的借款纠纷为例,张三要求王武还钱并支付利息,他得向法官证明他把钱借给王武了,一般来说需要借条(或借款合同)和转账记录,借条可以证明二人之间是借款关系,转账记录可以证明钱已经给出去了。
如果没有借条和转账记录,实际给的现金,又没让对方打收条的话,倘若对方否认,说根本没借过钱,可想而知,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法官是不可能判王武还钱给张三的。
同样道理,张三要求王武支付利息,需要证明二人之间存在关于利息的约定,如果无法证明,那么依据法律会视为没有约定利息。
在上面案例中,张三首先应当在最开始时就与王武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清楚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以及不能按时还款时的违约责任等内容,哪怕是一份简单的借条也是可以的。其次,张三应当保留催款记录,电话录音、微信聊天等均可。
可以想象,在最开始时二人的关系并没有闹僵,那时张三催款并要求支付利息,一般来说王武会认可当初的利息约定,这些聊天内容便可以证明他们之间约定了利息。
可惜的是,张三几次催款都是当面或者电话的形式,且没有保留沟通录音,于是便无法锁定二人关于利息约定的事实。
笔者建议,对于重大交易事项,务必保留好相关证据;及时固定证据,尤其预见纠纷可能发生时,越早搜集证据越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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